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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SFDA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物临床研究的受试例数应当根据临床研究的目的,符合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和本办法所规定的最低临床研究病例数要求。
I期临床试验:20至30例。
II期临床试验:100例。需进行盲法随机对照试验100对(即试验药与对照药各100例)。
III期临床试验:300例。可试验组与对照组各100例(100对),另200例试验药进行开放试验。
IV期临床试验:2000例,开放试验。
医疗器械不像药物需要4期临床,通常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在140例左右。
根据试验需要,按统计学要求,估计试验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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