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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ts Classification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全部内容。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预期用途部分填写的内容应可反映产品特性的全部重要信息,简明扼要,用语规范、专业,不易产生歧义。
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历次申请相关资料(如适用):对于再次申请的创新医疗器械,需提供历次《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复印件,并提交产品变化情况及申报资料完善情况说明。
三、申请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交: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文件需经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四、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1、提供所申请创新医疗器械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说明。如存在多项发明专利,建议以列表方式展示发明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状态等信息。
2、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证明文件
(1)申请人已获取发明专利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专利授权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2)申请人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使用权的,除提交专利权人持有的专利授权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经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
(3)发明专利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未获得授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发明专利已公开证明文件(如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等)复印件和公布版本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应专利审查部门要求发生修改的,需提交修改文本;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提交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如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五、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综述产品研发初衷及已开展的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研究、临床研究及结果,提交包括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及设计输出在内的产品研发情况综合报告。
六、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产品的预期用途:
(1)应当明确产品预期提供的治疗、诊断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定义的目的,并可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
(2)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
(3)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
(4)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儿童或新生儿),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
2、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详述产品实现其预期用途的工作原理/作用机理,提供相关基础研究资料。
3、明确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七、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信息或者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应为中国境内信息检索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或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报告内容应可证明产品的创新点、创新水平及理由。查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2、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可提供产品的文献资料,亦可提供境外同类产品的文献资料。
3、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
(1)提供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检索情况说明。一般应包括检索数据库、检索日期、检索关键字及各检索关键字检索到的结果,分析所申请的创新医疗器械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在工作原理/作用机理方面的不同之处。
(2)提供境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说明,对比分析与本产品的异同之处,并提供支持本产品在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对比分析资料。
4、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
(1)所申请医疗器械创新性综述:阐述所申请医疗器械的创新内容,论述通过创新使该器械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在安全、有效、节约等方面发生根本性改进和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
(2)提供相关支持性资料。
八、产品安全风险管理报告:1、基于产品已开展的风险管理过程研究结果。2、参照YY/T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相关要求编写。
九、产品说明书(样稿):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6号)中的相关要求。
十、其他证明产品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第二条的资料:如产品或其核心技术曾经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请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一、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或者由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办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的委托书;
2、代理人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承诺书;
3、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机构登记证明。
十二、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进口产品申请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一)申请人经过其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
(二)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第一步,境外申请人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器审中心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的定义;
第二步,申请人可继续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通道提出产品注册申请。从省级到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从质量体系核查、注册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将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办理进口创新医疗器械审批,CFDA不收费。
备注
1、批准或未批准创新批件,不影响Ⅱ类Ⅲ类产品首次注册收费。
2、小微企业创新产品首次注册依法享受收费减免。
文件名称 | 文号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650号文件 |
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 局令2014年13号 |
时间安排
无法提供准确时间,影响因素过多。理论时间在80个工作日。
进口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服务 | 进口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服务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服务 | 医疗器械研发服务 |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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